一、目的:教育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鼓励全国科技大学、技术学院及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技 专校院)学生出国参加国际性技艺能竞赛(以下简称国际竞赛),
拓展学生国际视野,促进 学生熟练专门技术,重视实作学习,发展学校特色,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单位:公立及私立技专校院。
三、补助范围:
(一)本要点补助参加之国际竞赛,其参赛组别最近三年参赛国家数应平均以在十国以上为原 则。非属国际性竞赛、与技职教育无直接相关,
或属表演赛、邀请赛及观摩赛等之国际性 竞赛,不在补助范围。
(二)设计类补助之国际竞赛种类以本部鼓励学生参加艺术与设计类国际竞赛奖励要点所订者为 限,学校申请不限案数,同一作品不得超过二人,并以一次为限。
四、补助对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且于技专校院在学时,代表学校实际参与国际竞赛之学生,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得予补助:
(一)具技艺优良表现者:学生个人或团体最近二年内在国内外技艺能竞赛有优异名次或事蹟表 现。
(二)经国内赛选拔者: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全国性技艺能竞赛获优异名次。
五、申请作业:
(一)符合前点规定之补助对象者,由学生所属学校或承办国内赛学校向本部提出申请,每年以 一次为原则,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学年申请补助案。
(二)学生参加国际性技能竞赛,因等候获奖通知或分阶段比赛,致未能依规定事前提出申请者, 得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并同下次申请案报本部审查。
六、申请资料:申请学校应提出下列表件,各一式五份: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于每年申办前,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佐证资料:依第四点各款符合之条件,提出其证明及相关文件影本。
七、补助原则:
(一)本补助以部分补助为原则,申请学校并应编列申请经费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之配合款。但 属经国内赛选拔者,经本部同意,承办国内赛学校得免提列配合款。
(二)本补助以不重复补助为原则。申请案件未获本部及相关政府部门补助者,得依本要点提出 申请。对每位学生出国参赛之补助,每年以一次为限。
(三)补助额度由本部视申请案之可行性、重要性及是否符合政策需要等因素核定之。
(四)学校依第五点第一款规定申请国际技艺能竞赛补助,不限案数,每案不得超过五人。 (五)申请案经本部审查核定补助金额后,
各校应依核定金额及审核意见,修正 申请案并函报本 部同意后,始得办理。
八、补助项目:以补助学生个人或团体出国参加国际竞赛之经济舱机票费用、实际参赛或领奖 日之膳宿费为限,并依国家地区以下列金额为限:
(一)亚洲地区每名新台币一万八千元。
(二)美洲、大洋洲及非洲地区每名新台币五万元。
(三)欧洲地区每名新台币六万元。
九、审查作业:
(一)由本部依本要点之补助宗旨、内容规划完整性、经费编列合理性、执行可行性及预期成果 效益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并得邀请专家学者组成专案小组审查。
(二)审查结果于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发布。
十、经费请领及核销:经核准受补助者,应于申请补助案执行结束后二个月内提出成果报告书, 说明本案整体实施绩效,
并应提出每一竞赛之照片五张以上、作品或照片推广同意书及学 生参赛心得,并同经费收支结算表,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经 费核结。
十一、补助成效考核:
(一)未依本部相关规定办理者,除应缴回补助款外,须间隔一年后,该校始得再提出申请案。
(二)申请案经核定后,应依补助案内容执行。未经本部同意自行变更情事者,须间隔一年后, 该校始得再提出申请案。
(三)各校得办理补助案成果发表会及参赛经验座谈会等,以分享执行成果并进行经验交流。
(四)本部得视需要,邀请获奖励之学生配合参与各项教学推广及技职教育宣导活动。
十二、各校得依本要点,订定补助学生出国参加国际竞赛活动相关之规定,配合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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